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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QZ00113-4007-2025-00044
    • 備注/文號:泉人社文〔2025〕40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2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福建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審條件的通知
    時間:2025-03-12 11:45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泉州開發區黨群工作部、社會事業局,泉州臺商投資區黨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審條件〉的通知》(閩人社發〔2025〕2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審條件》的通知

                            閩人社發〔2025〕2號

    各設區市人社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社會事業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福建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審條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月13日

                             福建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審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業優先戰略、鄉村振興戰略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等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工作,高質量推進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試行)》《福建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對本省企業、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員,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開展職稱評價工作,適用本評審條件。

      第三條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第四條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初級、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等方式;正高級職稱采取答辯與評審相結合等方式。

      第五條 ?根據人力資源管理與服務崗位類型特點,對主要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源服務工作的實務型人員,著重考察其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突出評價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主要從事人力資源領域研究咨詢工作的研究型人員,著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評價學術水平、學術影響和應用效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報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有效評審年度考核結果均須合格以上。其中申報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的,近五年考核結果須有1次優秀。

      (四)按照要求完成繼續教育規定學時。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含不定檔次)的當年不得參加評審,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職年限要求相應延遲一年申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職年限要求相應延遲兩年申報。

      (二)正在立案審查,或受到黨紀政紀及政務處分未滿處分期,或受到刑事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或著作、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有重大勞動糾紛、勞動安全等問題的,以及在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活動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或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在處罰(影響)期內不得申報。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八條 申報評審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人力資源領域法律、法規、政策和理論知識、技術方法。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豐富的人力資源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設計實施人力資源服務項目,指導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等合規高效開展工作。任現職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1部公開出版發行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相關著作。

      2.在正式出版發行刊物、設區市以上日報理論版獨立或第一作者發表2篇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相關論文、理論文章。縣級以下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可用人力資源工作實踐中的發明專利、項目報告、軟課題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服務標準等替代1篇。

      3.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承擔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級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以相應層級部門出具的立項文件、驗收通知、結題證明及相關材料為依據)。

      4.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研究報告,合計不少于2篇。

      5.作為主要撰寫人,針對本行業(地區、部門)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問題撰寫調研報告、決策咨詢等,被省(部)級單位采用1次或市(廳)級單位采用2次(以相應層級單位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

      (三)工作經歷、業績要求

      工作或經營業績較為突出,能夠在人力資源規劃、配置、開發、評價、激勵、組織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1.對企業、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員,任現職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制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和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等領域重要規劃、政策規章法規、標準規范,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以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服務創新項目,在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或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以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注重人力資源的有序開發,建立符合單位實際的人事管理、招聘培訓、績效考核、薪酬福利等制度,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單項價值超過100萬元或總價值超過300萬元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培訓等項目,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研究、設計適合本行業(地區)發展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模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取得較好社會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年均容納就業人數超過600人(以社保繳交情況為依據)。

      (7)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通過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優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在福建省年均納稅總額超過200萬元(以納稅憑證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附財務報表為依據)。

      (8)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制定實施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規劃,提升單位人力資本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企業發展目標有效匹配,所在企業為A股、H股上市企業或入選福建企業100強、福建省民營企業100強。

      (9)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獲得市(廳)級以上優秀管理獎項,或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管理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10)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在大中型企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期間獲得縣(處)級以上表彰或獎勵(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2.對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任現職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制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和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等領域重要規劃、政策規章法規、標準規范,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以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服務創新項目,在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或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以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注重人力資源的有序開發,建立符合單位實際的人事管理、招聘培訓、績效考核、薪酬福利等制度,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4)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策劃和組織實施市(廳)級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單項價值超過100萬元或總價值超過300萬元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培訓等項目,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6)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研究、設計適合本行業(地區)發展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模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7)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取得較好社會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年均容納就業人數超過600人(以社保繳交情況為依據)。

      (8)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制定實施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規劃,提升單位人力資本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單位發展目標有效匹配,所在單位獲得省(部)級以上綜合性表彰(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9)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獲得市(廳)級以上優秀管理獎項,或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管理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10)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在事業單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工作10年以上,期間獲得縣(處)級以上表彰或獎勵。

      3.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任現職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制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和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等領域重要規劃、政策規章法規、標準規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以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或者組織實施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以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服務創新項目,在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或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以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注重人力資源的有序開發,建立符合工作實際的人事管理、招聘培訓、績效考核、薪酬福利等制度,或者在人才市場分析、人力資源需求目錄編制、高層次人才數據庫建設、引進高層次人才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4)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策劃和組織實施市(廳)級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或者完成單項價值超過100萬元或總價值超過300萬元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培訓等項目,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研究、設計適合本行業(地區)發展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模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取得較好社會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年均容納就業人數超過600人(以社保繳交情況為依據,不含派遣到其它單位人員)。

      (7)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通過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優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在福建省年均納稅總額超過200萬元(以納稅憑證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附財務報表為依據);作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負責人,主持設立1家境外分公司(辦事機構)、控股子公司,或設立5家境內分公司(辦事機構)、控股子公司,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8)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制定實施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規劃,提升單位人力資本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單位發展目標有效匹配,所在單位為A股、H股上市企業或入選福建企業100強、福建省民營企業100強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綜合性表彰(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9)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管理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10)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在縣級以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大中型企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期間獲得縣(處)級以上表彰或獎勵。

      第九條  申報評審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后,從事與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二)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和正確運用人力資源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理論、技術、方法,準確把握人力資源工作規律和發展狀況。具備深厚的人力資源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高標準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評估監督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資源服務項目,指導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等合規高效開展工作。任現職以來,需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中1-3項中的2項,或同時滿足1-2項中的1項與3-6項中的1項:

      1.作為主要撰寫人,公開出版獨著(撰)或合著(撰)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管理類教材(含供人力資源行業進行培訓的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導書、譯著1部(其中獨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撰寫部分,均須在10萬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記標明的本人撰寫的字數為準),或者編寫(起草人排名前2)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標準。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獨立或以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1篇。

      3.在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期刊或綜合性學術期刊上獨立或以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2篇。其中,申報人員可用人力資源工作實踐中的發明專利、項目報告、軟課題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服務標準等替代1篇。

      4.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承擔1項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以相應層級部門出具的立項文件、驗收通知、結題證明及相關材料為依據)。

      5.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學術報告(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報告匯編等),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研究報告,合計不少于2篇。

      6.作為主要撰寫人,針對本行業(地區、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問題撰寫調研報告、決策咨詢等,被省(部)級單位采用1次或市(廳)級單位采用2次(以相應層級單位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不含內刊)。

      (三)工作經歷、業績要求

      工作或經營業績突出,作為負責人組織開展人力資源規劃、配置、開發、評價、激勵、組織發展等工作,在促進就業、服務人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

      1.對企業、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員,任現職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制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和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等領域重要規劃、政策規章法規、標準規范,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以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2項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服務創新項目,在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或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以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策劃和組織實施2場省(部)級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4)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單項價值超過200萬元或總價值超過1000萬元(單項價值不低于50萬元)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培訓等項目,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研究、設計適合本行業(地區)發展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模式,擁有2項授權發明專利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年均容納就業人數超過1500人(以社保繳交情況為依據)。

      (7)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通過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優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在福建省年均納稅總額超過500萬元(以納稅憑證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附財務報表為依據)。

      (8)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制定實施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戰略規劃,有效優化組織及人員結構,提升單位人力資本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企業發展目標高效匹配,所在企業入選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

      (9)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作出突出貢獻(以省級以上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或者組織實施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0)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在大中型企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期間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2.對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任現職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制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和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等領域重要規劃、政策規章法規、標準規范,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以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2項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服務創新項目,在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或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以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策劃和組織實施2場省(部)級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4)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單項價值超過200萬元或總價值超過1000萬元(單項價值不低于50萬元)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培訓等項目,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研究、設計適合本行業(地區)發展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模式,擁有2項以上授權發明專利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年均容納就業人數超過1500人(以社保繳交情況為依據)。

      (7)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制定實施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規劃,提升單位人力資本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單位發展目標有效匹配,所在單位獲得黨中央或國務院表彰(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8)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作出突出貢獻(以省級以上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

      (9)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具備國際化視野及突出的綜合分析和創新解決人力資源領域重大問題的能力,研究項目、研究報告、專業論文、學術專著等獲省(部)級以上獎勵(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10)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在事業單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工作10年以上,期間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3.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任現職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制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和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等領域重要規劃、政策規章法規、標準規范,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以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2項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服務創新項目,在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或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以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組織實施2項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以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4)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策劃和組織實施2場省(部)級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單項價值超過200萬元或總價值超過1000萬元(單項價值不低于50萬元)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培訓等項目,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6)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研究、設計適合本行業(地區)發展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模式,擁有2項以上授權發明專利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年均容納就業人數超過1500人(以社保繳交情況為依據)。

      (8)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通過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優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所在單位近3年在福建省年均納稅總額超過500萬元(以納稅憑證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附財務報表為依據);作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負責人,主持設立2家境外分公司(辦事機構)、控股子公司,或設立10家境內分公司(辦事機構)、控股子公司,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9)作為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制定實施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戰略規劃,有效優化組織及人員結構,提升單位人力資本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單位發展目標高效匹配,所在單位入選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或者獲得黨中央或國務院表彰(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10)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在市級以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大中型企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期間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以批文或證書為依據)。

      第十條  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相關工作滿3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學歷、資歷限制,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1.符合現行福建省高層次人才認定支持辦法中B類以上人才相應資格條件。

      2.獲得省(部)以上表彰獎勵的企業家。

      3.作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負責人,引領支持所在企業規范誠信經營,積極促進就業和優化人才開發配置,所在企業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龍頭企業或服務業百強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4.在中國企業100強企業、中國民營企業100強企業、世界500強企業總部、控股二級公司或上市企業總部,擔任單位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1年以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申報人應對照基本條件和相應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可替代2篇論文要求;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3),或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三等獎(個人排名前3),或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以及福建省專利特等獎(發明人排名前5),或獲得國家級品種審定和品種權(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

      第十三條  同一理論、業績成果在同一年度申報評審時不得重復使用。當年度評審被否決的,再次申報時,應補充新的理論、業績成果。

      第十四條  轉系列評審的依照《福建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工程等相關系列(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現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的,可直接申報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一級職稱。

      第十五條  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其在海外從事人力資源相關工作的經歷和貢獻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符合我省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評審條件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量;“省級”不含副省級城市;“市”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2.“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內或境外學歷(學位)和中央、省委學校學歷。其中,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3.“任現職以來”指取得現有職稱后從事與現有職稱相關工作。

      4.“主持”指承擔該項工作的第一負責人;“主要骨干”指具體負責項目的調研、立項、實施、評估以及綜合報告撰寫等流程或環節工作,或具體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負責人;“主要人員”、“主要撰寫人”,指在該課題、項目中排名前2,或在執筆人中排名前2。

      5.“納稅總額”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相加的總和,不包括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認定以稅務部門口徑為依據。

      6.“著作”包括專著、譯著、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須具有CIP數據核字號。

      7.“刊物”“期刊”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依法設立,具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不含增刊、專刊、專輯、特刊、電子刊、一號多刊、論文集等。清樣稿、錄(刊)用通知不能作為論文已發表的依據。

      8.“中文核心期刊”指被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或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或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錄的期刊。

      9.大、中型企業的認定以統計部門口徑為依據(A股、H股上市企業視同大型企業);龍頭企業、服務業百強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以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文件及證明材料為依據;福建企業100強以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最新公布入選名單為依據,福建省民營企業500強以省工商聯最新公布入選名單為依據;中國企業100強、中國企業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最新公布入選名單為依據,中國民營企業1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以全國工商聯最新公布入選名單為依據;世界500強企業以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入選名單為依據。

      10.自主知識產權: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和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制、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人力資源管理創新形式或創新業態或創新服務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服務于人力資源工作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件等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

      11.省(部)級以上行業論壇、研討會、對接會:由省委、人民政府、國家部委及其以上組織、機構等直接組織開展、設立,或經其批準并以其名義開展、設立的行業論壇、研討會、對接會。

      第十七條  本評審條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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